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案例汇编
发布时间:
2023-05-18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机构规范运作、防范化解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适当性管理工作水平,深圳“投教同行”组织辖区经营机构编写了本案例汇编,其中囊括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各领域适当性管理相关案例14篇。也希望广大投资者朋友在阅读本案例汇编过程中能有所收获,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适当性管理相关交易规则,充分认识适当性管理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树立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2020年,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需 满足《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条件;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对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2020年4月,某投资者在创业板改革新规实施后前往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户业务开户后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该营业部未按照创业板改革新规的适当性管理要求,核实投资者是否满足日均资产及证券交易经验条件,即为投资者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事后,监管部门在对该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投资者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且该投资者已多次交易创业板股票。因此,监管部门向该证券公司下发了监管提示函。该证券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取消了该投资者创业板交易权限,并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1.《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2.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证券公司应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充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审慎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应不予受理并做好投资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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